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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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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安监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4050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安监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9866 | ||
办理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5号) | ||
办理条件 |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其在项目建设阶段落实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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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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